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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公立幼兒園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

發佈日期 : 2026-07-29 最後更新日期 : 2026-07-29 發佈者 : 陳人事室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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