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回臺中一中首頁 | 回人事室首頁 |

 

:::

轉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所稱「現職機關」及擬調任「其他機關」之所在地,得以當事人於該機關實際任職之辦公場所所在地予以認定

發佈日期 : 2025-10-31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10-31 發佈者 : 陳人事室職員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