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
發佈日期 :
2025-10-02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10-02
發佈者 :
陳人事室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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