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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出席費之支出規定

發佈日期 : 2017-07-07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06-20 發佈者 : 會計室網頁管理者
出席費:
一、台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含任務編組)人員,出席會議。
二、應邀機關學校指派出席代表。
以上雖出席會議,不得支領出席費。

依據:中市主一字第1020011596號函辦理。
106年06月21日附屬單位預算編製及執行作業與內部控制研習會中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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