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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原服務機關未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3項規定辦理時,商調機關經依規定確認後即得比照同條第4項規定據以調用

發佈日期 : 2026-10-06 最後更新日期 : 2026-10-06 發佈者 : 陳人事室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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